认定山东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

为更好的实施商标战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工商局通知要求,我机构决定组织开展2010年度山东省著名商标推荐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告之如下:
  一、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
  《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六条规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3年依法使用,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该商标所指商品在本省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
  (四)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类商品中居领先地位,且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五)该商标所有人近3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六)该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注:我机构代办只需该商标自核准注册起满3年,其它条件不作硬件要求,签合同,包成功,如果不认定不成,全额退款。

  二、驰名商标申请认定

根据现行《商标法》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只有在某一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依当事人申请,商标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方可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即申报驰名商标认定必须以案件为前提,“个案申请、个案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的益处:

(一)对抗恶意抢注,且不受撤销注册商标法定五年时间的限制;

(二)对抗不同商品类别中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即一定程度上的跨类保护);

(三)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

(四)有效防止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

(五)有效阻止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

(六)各地政府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会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和政策上的保护。

注:我机构特代办行政认定方式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硬性条件是该公司相关产品在行业排名前20,该商标为省著名商标。

三、奖励标准

(一)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全国质量管理奖”的工业企业,由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按照每种产品(不包括复评)100万元的标准由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

(三)新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由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新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按照每种产品20万元的标准由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

(五)新获得“青岛市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由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新获得“青岛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按照每种产品10万元的标准由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

以上各项奖励以企业当年度内获得的最高一级品牌计奖,不重复奖励。

即日起接受委托,咨询电话:0532-83888855  83877750  13953205311  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