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仁代理山川食品商标驳回复审案获胜
近日,商标局对我机构代理的第4378471号“川”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商标准予排出初步审定公告(第1152期),这表示我机构代理的驳回复审案获胜;于2007年1月,青岛山川食品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委托我机构杨高林部长代理答辩,经过我机构代理人对申请商标、引证商标的详细分析,证据的收集,终于为客户赢得了此案,赢得了此商标专用权,通过此案获胜再次证明了我机构代理人的扎实的基本功和丰富的代理经验。
案情介绍
青岛山川食品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于2004年11月依法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图形”商标(简称“申请商标”)。商标局审查后认为,四川省恒升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606812号“川”商标近似(简称“引证商标一”);与广州锁江饮食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205098号“川”商标近似(简称“引证商标二”),进而予以商标部分驳回。

复审理由(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近似商标,是指……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从创作原形、构图方式、视觉效果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商号的巧妙完美结合,其寓意、意境更是引证商标无法相比的;三商标同时使用于相同商品上,普通的消费者对其皆一目了然,绝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更不会损害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和消费者的利益。申请人坚信:只有真诚和用心才能赢得市场,市场与消费者对自己满意和喜爱的品牌商品是有能力明鉴选择的。
